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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部分闲置地块拆围覆绿整治工程更正公告第(1)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XCS-CG-CS-202515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区部分闲置地块拆围覆绿整治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1. 第四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具体评分细则中“企业业绩: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每完成过一项矿山/排土场生态修复或边坡绿化项目且内容需包含复绿和乔木栽植养护的业绩得3分,最高得3分。”更正为:“2、自 2021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完成过以下任何一项业绩的得3分,最高得3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排土场生态修复项目;边坡绿化项目(内容需包含复绿和苗木栽植养护)。”

2. 第四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具体评分细则中:“项目负责人业绩: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担任项目负责人每完成过一项矿山、排土场生态修复或边坡绿化项目且内容需包含复绿和乔木栽植养护的业绩得3分,最高得3分。”更正为:“2、自 2021年1月1日以来,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过以下任何一项业绩的得3分,最高得3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排土场生态修复项目;边坡绿化项目(内容需包含复绿和苗木栽植养护)。”

3.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15.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更正为:“15.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

4.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更正为:“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

5.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 “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更正为:“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均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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