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共建筑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长春市公共建筑项目管理,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是国家及有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合法性的前置程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建设地址、工程范围、工期等资料,取得施工许可证,同时,要在工程建设网站或市政府网站发布工程建设项目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施工现场要配备工程管理人员、安全专责人员、技术人员等,实现建设单位一岗双责,加大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别,制定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要履行其质量安全监督职责,派驻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是评价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保证工程的品质、安全、可靠的重要程序。
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及验收所需的书面材料,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移交使用。
第六章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不符合安全、环保、文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建筑工程建设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停建建设项目等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市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手续。
3. 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春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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