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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施工标准规范

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监控。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施工现场监控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监控,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装饰装修工程。

1.3 定义

本规范中下列术语的定义为:

施工现场监控: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

监控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监控的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安全员、质量员和进度员。

监控记录:监控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时记录的有关信息。

整改通知单:监控人员发现施工问题后,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书面文件。

第二章 监控原则

2.1 客观公正

监控人员应客观公正地进行监控,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影响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

2.2 及时有效

监控人员应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问题扩大或造成损失。

2.3 协商解决

监控人员应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施工问题,避免产生纠纷或对抗。

2.4 持续改进

监控人员应不断改进监控方法和程序,提高监控效率和效果。

第三章 监控内容

3.1 安全监控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

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

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施工现场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3.2 质量监控

施工材料的进场验收和使用情况

施工工艺的执行情况

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情况

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3.3 进度监控

施工计划的编制和落实情况

施工进度实时的监控情况

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分析和处理情况

施工进度偏差的调整和控制情况

3.4 其他监控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情况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施工现场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四章 监控方法

4.1 现场巡视检查

监控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2 资料审查

监控人员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实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4.3 试验检测

监控人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施工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进行试验检测。

4.4 旁站监理

监控人员可派驻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理,监督施工单位关键部位或重要工序的施工。

第五章 监控程序

5.1 施工前监控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

核实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

5.2 施工中监控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派驻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理

5.3 施工后监控

检查施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

验收施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提出施工工程的整改意见

第六章 监控记录

6.1 监控日志

监控人员应填写监控日志,记录施工现场监控情况,包括巡视检查、资料审查、试验检测和旁站监理等内容。

6.2 整改通知单

监控人员发现施工问题后,应填写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通知单应包括问题描述、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内容。

6.3 监控报告

监控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制监控报告,总结施工现场监控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 违规处罚

7.1 施工单位违规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或未及时整改施工问题的,监控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7.2 监控人员违规处罚

监控人员不客观公正地进行监控,或滥用职权,或弄虚作假,或泄露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监控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8.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本规范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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