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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损坏赔偿协议

提问人:暨泽洋
您好,我想问一下有关于“建筑设备损坏赔偿协议”的问题,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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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伟祺
    韶伟祺
    道路与桥梁工程师 百色丰峰建筑监理有限公司

    本协议由[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就建筑工地中使用的设备损坏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损坏设备的定义

    1.1 本协议所指的损坏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工具、车辆等,因使用、保管不当或意外事件导致损坏的设备。

    二、损坏赔偿责任

    2.1 在工地施工期间,如设备因甲方施工人员的操作不当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损坏,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2 乙方应在设备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对设备进行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损坏,乙方应负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赔偿标准

    3.1 设备损坏后,甲、乙双方应立即进行损坏程度评估,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2 赔偿金额应根据设备的实际价值、残值以及修复费用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四、赔偿方式

    4.1 赔偿款项应在损坏设备确定损失后的[指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

    4.2 如因赔偿金额较大,甲、乙双方可协商分期支付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赔偿。

    五、争议解决

    5.1 如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完工之日终止。

    回复时间: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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