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品牌的定义
您好,我想问一下有关于“招标文件中品牌的定义”的问题,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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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俊辉采矿工程师 黄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或名称等,同类商品只有一家厂家生产或掌握,可提供完整保障的品牌。
2. 预定品牌,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某一品牌并不是硬性规定,但在规定的品质和技术参数下,推荐使用的品牌。
法律规定
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招标文件对需求产品或工程的技术规格、标准、质量、性能、品牌、型号、产地、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要求,不得歧视符合技术规格、标准、质量、性能要求的产品或者其他工程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通过这个条款可以看到,招标文件中的品牌指定是不允许歧视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也就是说必须符合技术规格、标准、质量、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正、公平、诚信。”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必须符合上述要求,采购人不可以为了某些利益而随意指定某个品牌,导致其他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无法参与招标投标。
3.《招标文件编制规程》第四章第三节第9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指定某一品牌或预定某一品牌,或者对某一品牌的规定存在对其他投标人歧视性的影响的,应当注明必要的技术原因和事实依据,并说明自行指定的品牌与其他品牌的相比较的技术差异和优劣势。”这个条款要求采购人必须对指定品牌提出技术原因和事实依据,并详细说明与其他品牌的技术差异和优劣势,以公正公平地对待参与招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采购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其他品牌和供应商正确处理。在招标过程中,如有规定针对指定品牌的抗议通道,被歧视方可以通过该渠道提出异议并寻求解决方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2025-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