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串通招投标罪的法律管辖
-
殷俊鹏测绘工程师 滁州*邦建筑监理公司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商家开始“串通招投标”来谋取暴利。“串通招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招标中制定一致的协议和行动,以损害自然人的利益作出非法的竞争行为.由此,“串通招投标”犯罪在国内各大法院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串通招投标”犯罪,既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串通招投标”犯罪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法律的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串通招投标”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受到行政罚款和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形式开展反“串通招投标”工作。
充分体现了“串通招投标”犯罪行为,受到两种法律的管辖,既受到刑事法的规范,也受到行政法规的约束,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将“串通招投标”行为弹劾至行政法庭,以维护公共秩序。同时,要想避免“串通招投标”犯罪行为的发生,司法机关在判决上也要予以严惩,以此来警示各方勿以欺诈手段参与招投标,维护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以及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串通招投标”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管辖,如果发生“串通招投标”犯罪行为,要受到严格的制裁,以制止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避免少数商家通过“串通招投标”的方式谋取暴利,维护招投标环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关于串通招投标的法律规定
今天,我们讨论的重点是串通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串通招投标是指当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要进行招投标时,在申请人中某些人之间有诸如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等,使用不正当技术或欺诈手段,同意协议方共同参与投标而损害其他参与者和公共利益,得到合同标书等行为,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串通招投标。
在我国刑法中,任何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串通招投标不例外。在竞争性招标过程中,大家都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中的法律规定,以便保证公平竞争,严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一旦发现有串通招投标行为或有关书面证据,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单位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示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招标规程,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并督促招标人竞争公平,严厉打击任何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我们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任何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同时,采购单位应当积极实施招标监督制度,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管理,切实保障竞争公平,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回复时间:2025-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