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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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黎昕建筑管理工程师 泰*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施工合同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对于其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享有的以其价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制度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一、 立法背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工期较长,承包人为了完成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发包人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等原因,承包人往往面临工程款被拖欠甚至无法收回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建设施工合同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二、 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合同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包括请求主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或者非金钱债务的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优先清偿的债权,即使未经登记,债权人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百零一条:“以不动产担保债权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合理的利润以及因承包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损失。”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一年,自下列日期起计算:
(一) 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已经实际占有工程之日;
(二) 工程竣工未进行结算,承包人请求结算之日起一年。”
三、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施工合同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
2. 客体范围: 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是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包括已完工程和已完工程相应的工程款。
3. 内容范围: 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包括:
工程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得的报酬。
工程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款中预留的一部分款项。
合理利润:指承包人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应得的合理利润。
合法权益损失:指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停工损失、材料积压损失等。
四、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优先受偿: 当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变卖,并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 抵销: 当发包人对承包人负有到期债务时,承包人可以将工程款与该债务进行抵销。
3. 留置: 当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行使留置权,拒绝将其交付给发包人。
五、 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建设施工合同款优先受偿权并非相对的权利,其行使受到以下限制:
1. 时间限制: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一年,自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已经实际占有工程之日或者工程竣工未进行结算,承包人请求结算之日起一年内。
2. 范围限制: 承包人只能就其已经完成的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于尚未完成的工程或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3. 效力限制: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六、 对承包人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签订规范的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尽量选取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以降低风险。
2. 及时催收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催收工程款,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
3. 及时行使权利: 当发现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施工合同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承包人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发包人也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正义。
回复时间:2025-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