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投标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投诉或者申请复议。复议、投诉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复议、投诉决定可以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同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财库〔2017〕10号)第十七条规定, 提供虚假情况或其他舞弊行为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判定无效。
二、质疑的情况
1.评审标准不明确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给分不仅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还需要有明确的评审标准。若评审标准不清晰,评委随意评分,那么投标单位有权利提出质疑,以要求采购方进行重审。
2.评审不公
评审通常需要公开、透明,如果评审过程不规范、不公正,或者评审结果存在欺诈等问题,那么投标人有权利要求重新评审或提出质疑。
3.评审错误
评委在打分时可能出现失误或不当,例如评委没有正确理解或签署文件,忽略了某些详细信息,或者没有考虑到评标材料中的某些特殊因素,这些都可能导致评审结果失真。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方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要求采购方进行重新评审。
三、应对措施
政府采购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十分重要,如果出现错误,采购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1.复议:如果投标人认为自己的质疑是合理的,可以向采购人申请复议。
2.投诉:如果投标人觉得自己的质疑不被重视,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诉。
3.法律救济:在一些情况下,投标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其他合法渠道来解决诉讼问题。
政府采购投标单位能质疑评委打分不合理,但是必须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质疑。如果被判定为虚假情况或其他舞弊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政府采购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结果的真实和客观性,以保证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