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政府采购中涉及到货物类的采购,有些人会关注是否能够收取质保金。本文将从政策角度、实践经验等多个维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政策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中不得约定收取供应商书面确认的保证金、诚信履约保函等形式的保证。但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应当对履约保证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便于保障约定的履约。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能收取质保金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
实践经验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采购货物类的质保金确实可以被收取。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中,会要求供应商在交货后,向采购单位缴纳一定的质保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供应商保证货物质量,并且提高供应商的责任感。而对于一些箱包、眼镜、首饰等多数消费品,大多数生产厂商都会默认有售后质保服务。所以,在这些情况下,质保金并不是必要的。
盲目收取质保金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同时也可能引起供应商的不满。但是,一些供应商为了保证中标,可能会主动提出质保金的缴纳。与此同时,采购人也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来选取是否收取质保金,并合理约定相关条款。这样既可以保障采购质量,又可避免因收取过度或不收取而出现的不必要的纠纷。
政府采购中货物类能否收取质保金还需根据实际操作来定夺。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当就具体情况,商讨制定相应的收取或不收取质保金方案。在政府采购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程序,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