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由政府采购机构确定,包括公共收费、补偿性收费和技术服务费等。
公共收费是政府采购所特有的一项收费,它是由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规定,以补偿采购机构处理采购业务的成本,其计费依据主要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以及进行竞争性采购的费用等。
补偿性收费是指政府采购方用来补偿采购机构完成采购业务的费用。它必须经由政府采购机构核实后才能收取,并且必须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指明。
技术服务费是政府采购中常见的一项收费,它与普通服务收费不同,因为它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的特殊要求,包括招标、组织谈判、定标、供应、费用评定都会受到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技术服务费根据政府采购机构的要求一般由申报人支付,也可以由采购机构收取。
还有税费、违约金等其他收费,它们也是采购法明确规定必须由采购机构收取的收费项目。税费一般由申报人支付,而违约金则可以由采购机构主动收取,以惩罚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申报人。
政府采购的收费标准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机构有责任收取相应的收费,以确保采购正常进行,维护政府采购的正常公平秩序。
政府采购法相关条例
政府采购法定义了政府采购的概念、原则、参与者、技术要求、评标条件等内容,包括新建工程、改善项目的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作为政府的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政府采购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较优技术及较低价格等原则。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流程、程序以及采购文件。同时,被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也要遵守采购合同、保密协议等义务。
政府采购法还明确了政府采购不得擅自调整投标或评标条件、对承接项目的供应商违法或者作弊的行为的惩处办法。
政府采购法也增设了“三公”经费监督制度,规定政府采购不得用于任何公共宣传经费支出,偷工减料购买物品,购买昂贵物品等。
政府采购法,既是国家监管采购行为的法律,也是政府实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其宗旨是控制政府采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有效地实施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共效益较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