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是指上海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性质等因素,规定不同的采购方式和审批权限的标准。政府采购限额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
一、 制定依据
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制度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磋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上海市政府采购条例》(2018年修订)
二、 限额标准
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类型和金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 货物和服务采购限额标准
| 采购方式 | 金额标准(万元) | 说明 |
|---|---|---|
| 公开招标 | ≥200 | |
| 邀请招标 | 100-200 | |
| 竞争性谈判 | 30-100 | |
| 竞争性磋商 | 30-100 | |
| 单一来源采购 | ≤30 | 符合法定条件 |
| 询价 | ≤10 | |
| 网上商城 | ≤10 | |
(二) 工程采购限额标准
| 采购方式 | 金额标准(万元) | 说明 |
|---|---|---|
| 公开招标 | ≥400 | |
| 邀请招标 | 200-400 | |
| 竞争性谈判 | | 不适用 |
| 竞争性磋商 | 100-200 | |
| 单一来源采购 | ≤100 | 符合法定条件 |
(三) 特殊情况
对于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其采购限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三、 采购方式
根据不同的采购限额标准,上海市政府采购可以选取以下几种采购方式:
(一)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选取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适用于金额较大、技术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选取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适用于金额较大、技术相对简单或者供应商数量有限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确定最终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需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最终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技术复杂、方案选取性强或者需要与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的政府采购项目。
(五) 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只与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只能从仅有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进行招标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 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报出书面报价,并按照规定程序选取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适用于金额较小、技术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七) 网上商城
网上商城是指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选取供应商和商品,并在线完成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网上商城适用于金额较小、标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 审批权限
上海市政府采购的审批权限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由不同级别的财政部门或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五、 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方式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取最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限额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