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最新文件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大量公共资金,确保采购过程公正、公开、透明至关重要。投诉机制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介绍政府采购投诉较新文件,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借鉴。
一、投诉较新文件
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33号)
该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是当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办法明确了投诉受理范围、投诉程序、处理时限、投诉处理机关和投诉处理程序。
2. 《政府采购投诉审查工作指引》(财政部办公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
该指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是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的配套文件,旨在规范投诉审查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二、投诉受理范围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受理范围包括:
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行为;
采购人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行为;
采购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活动中存在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三、投诉程序
1. 提出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投诉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
3. 调查取证
省级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明投诉事实。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协助调查。
4. 处理决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可以是对投诉事项进行纠正,也可以是对采购活动进行撤销或终止。
5. 复审
供应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出复审申请。财政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四、投诉处理机关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关为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查、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部门为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五、投诉处理时限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投诉审查工作指引》的出台,完善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为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供应商应及时掌握较新文件内容,充分利用投诉机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投诉的答复函
问题:收到政府采购投诉后,采购人应当如何答复?
回答:收到政府采购投诉后,采购人应按照以下步骤及时答复:
1. 受理投诉
采购人收到投诉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3个工作日)受理投诉,并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 调查核实
采购人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和证据。调查核实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向投诉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 形成答复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采购人应形成答复意见。答复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诉事项的事实认定
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
法律和法规依据
4. 送达答复函
采购人应将答复函送达投诉人。答复函应当载明答复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服可以向更高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采购人答复政府采购投诉的时限是什么?
回答: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说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问题:采购人答复投诉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回答:采购人答复投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实事求是
答复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捏造事实。
2. 依法依规
答复意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简明扼要
答复意见应当简明扼要,条理清晰。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者专业术语。
4. 尊重投诉人
答复意见应当尊重投诉人。不得使用侮辱性或者歧视性语言。
5. 告知救济途径
答复函应当告知投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服可以向更高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投诉人对采购人答复意见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回答:投诉人对采购人答复意见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行政复议
投诉人可以在收到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
投诉人可以在收到答复函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例:
某市政府采购了一批办公设备,供应商A公司对采购结果提出投诉,认为采购人违反了采购程序。采购人收到投诉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如下:
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采购人未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存在利益关联。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采购人形成答复意见,认定供应商A公司的投诉属实,并决定撤销采购结果。采购人将答复函送达供应商A公司,并告知其对答复意见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投诉处撤诉理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撤诉理概述
政府采购投诉处(以下简称“投诉处”)是政府采购领域专门受理投诉的机构,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投诉和质疑。投诉处撤诉理是指投诉人撤回已提交的投诉,不再要求投诉处继续审理。
二、投诉人撤诉理的原因
投诉人撤诉理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常见原因包括:
与被诉人达成和解或协商解决:投诉人和被诉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投诉人不再需要投诉处介入。
证据不足:投诉人经过进一步调查或取证,发现其投诉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投诉处的支持。
投诉目的已达成:投诉人通过投诉已达到其目的,如引起关注、倒逼被诉人整改等,不再需要继续诉讼。
诉讼成本高昂:投诉处诉讼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投诉人可能出于成本考虑而撤诉。
其他原因:投诉人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诉讼。
三、投诉人撤诉理流程
投诉人撤诉理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提交撤诉申请:投诉人向投诉处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明确撤回投诉请求。
2. 投诉处审查:投诉处收到撤诉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投诉人具有撤诉资格且撤诉理由合法。
3. 作出撤诉决定:投诉处在审查无误后,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诉人。
4. 撤诉生效:撤诉决定作出后,投诉即被撤销,投诉处不再继续审理。
四、投诉处撤诉理的法律依据
投诉处撤诉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
《行政诉讼法》
五、投诉人撤诉理的注意事项
投诉人撤诉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慎重考虑:投诉人应慎重考虑撤诉理由,确保撤诉符合自身利益。
书面形式:撤诉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撤诉理由。
撤诉时效:投诉人应在投诉处作出决定前撤诉,否则投诉处将继续审理。
撤诉后果:投诉一旦撤诉,投诉人将丧失对该投诉的诉讼权利。
六、案例分析
案例:
某公司对政府采购项目提出投诉,投诉处受理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撤回投诉,投诉处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
分析:
本案例中,公司与被诉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公司不再需要投诉处介入,因此撤回投诉。投诉处在审查后,确认公司具有撤诉资格且撤诉理由合法,遂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
政府采购投诉处撤诉理是投诉处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诉人提供了一个在诉讼过程中退出或调整诉讼策略的机会。投诉人应慎重考虑撤诉理由,按照规定流程提交撤诉申请。投诉处将严格审查撤诉申请,确保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和投诉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