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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撤诉程序

上传时间:2024-09-17 09:44:25文件大小:10-20K作者:投稿用户

政府采购投诉撤诉程序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起投诉后,又主动申请撤回投诉的行为规则和流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了供应商、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但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投诉人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投诉程序的权利,即投诉人可以在任何阶段申请撤回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撤诉程序是保障投诉人程序选取权的重要制度,体现了程序经济和效率原则。通过撤诉程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消耗,节省行政资源,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促进纠纷的快速化解。

二、撤诉条件

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撤回投诉,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适格: 提出撤诉申请的主体必须是最初提起投诉的供应商、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

2. 程序合法: 撤诉申请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和程序内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

3. 自愿原则: 撤诉必须是投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或欺诈行为。

三、撤诉程序

政府采购投诉撤诉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 投诉人向受理投诉的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并说明撤诉理由。

2. 提交材料: 撤诉申请书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事项、理由、依据以及撤诉请求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审查决定: 财政部门收到撤诉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撤诉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不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 结案处理: 财政部门准予撤诉的,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四、撤诉的法律后果

1. 程序终止: 财政部门准予撤诉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终止,财政部门不再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2. 不影响其他救济途径: 撤回投诉不影响投诉人依法采取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再次投诉限制: 对于已经撤回的投诉,投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五、注意事项

1. 谨慎行使撤诉权利: 投诉人应审慎评估撤诉的利弊,充分考虑撤诉可能带来的风险,避免因草率撤诉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2. 及时提出撤诉申请: 投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避免错过较好时机。

3. 保留相关证据: 在决定撤诉前,投诉人应妥善保管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寻求专业帮助: 对于复杂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建议投诉人询问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获取法律询问和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七、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供应商参与某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但未中标。该供应商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在财政部门调查期间,该供应商与采购人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采购人同意在其他项目上给予该供应商一定的补偿。因此,该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交了撤诉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供应商在提起投诉后,通过与采购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获得了自身利益的补偿,因此选取撤回投诉。这体现了撤诉程序的灵活性和效率性,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快速解决争议。

案例二: 某供应商参与某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但未中标。该供应商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在财政部门调查期间,被投诉人向该供应商施压,要求其撤回投诉,否则将不再与其进行任何业务合作。迫于压力,该供应商最终撤回了投诉。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供应商在被投诉人的胁迫下被迫撤回投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撤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供应商可以继续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投诉撤诉程序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程序选取权、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投诉人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撤诉程序,谨慎行使撤诉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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