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张蓝图、项目前期规划、用地清单”应用区域评估成果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4版)的通知》(皖营商环境组〔2024〕1号)及《2024年为企优环境办理建筑许可指标一季度分析评议明细表》(皖建审改办函〔2024〕3号)等通知要求,完善马鞍山市建设用地区域评估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张蓝图、项目前期规划、用地清单应用区域评估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内容
全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新区、园区、省际跨界合作示范区等重点区域的拟开发地块或已确定的开发范围。以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为依据,由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在内的区域评估工作。
按照区域内统一编制的原则,形成整体性、综合性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形成明确的限制性、禁止性要求、明细的负面清单,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免费共享使用。
二、整合应用区域评估成果
(一)“一张蓝图”应用。全面将辖区内的各园区评估事项成果嵌入马鞍山市“一张蓝图”。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增加区域评估图层,对已完成区域评估地块进行直观标注,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9个评估评价事项结果在区域评估图层进行展示,实现区域评估成果全面融入“一张蓝图”。同时完善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项目投资条件、产业条件等内容,依据马鞍山市“一张蓝图”、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近期项目策划建议,加速项目审批。项目在策划生成时直接将区域评估成果反馈至审批系统,为项目策划生成提供数据支持,提升审批效率,除区域评估负面清单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自动获取评估结果,不再对评估区域内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让企业进入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即可使用区域评估成果。
(二)“项目前期规划”应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负责征询汇集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域评估事项的相关要求,形成建设项目区域评估事项清单,通过坐标位置运用“一张蓝图”生成分析报告;在项目启动实施阶段,各区域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区域评估报告成果的应用和执行。在项目前期策划阶段,依托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就项目拟选址范围给出具有明确指导结论的区域评估成果,以服务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系统调用“区域评估成果数据库”,生成该地块区域评估“成果清单”,主动一次性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并明确告知各评估成果的后续应用要求,指导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免除或简化单项评估。
(三)“用地清单”应用。做好区域评估和“用地清单制”结合,土地出让公告前,项目发起单位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生成“用地使用清单”,推送至马鞍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出让方案编制环节。土地出让后,“用地使用清单”随土地出让合同一并提供给土地竞得人。在“用地清单制”中充分叠加利用区域整体评审评估,推行区域化评估常态化应用,对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直接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加强资源优化整合,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投产提速,确保项目高效有序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项目启动时,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评价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用地清单,包括用地规划条件、建筑节能、人防工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录保护、危化品安全、交通、公共设施连接设计等技术设计要点。在组织土地出让时,将总清单一并交付土地受让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区域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无偿向项目单位提供区域评估成果。区域评估涉及的评估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相关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对于进入该区域、不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依法依规对相应评估评审事项单独实施。
(三)确保应用尽用。各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区域评估的区域,在实施前已经开展了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仍处于有效期内并符合当前管理要求的评估事项,无需重复开展。
(四)加强行业指导。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若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或发布了新的行业技术规范,负责进行区域评估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原评估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区域评估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区域评估工作顺利推进。
2024年4月26日
原文地址:https://zjj.mas.gov.cn/xxfb/tzgg/2005366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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