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建局关于征求《泸州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序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泸州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泸州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个人意见应署实名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
联系人:唐宁,联系电话:0830-3102209;邮箱:873280690@qq.com。
附件:泸州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
泸州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有序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 文件精神,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9〕79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为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风险防控、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有效减少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超过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小散工程须购买安责险。
(二)保障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由上述事故产生的应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三)工作目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市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小散工程须参保建工安责险,实现项目全覆盖。
三、承保主体
(一)保险机构。根据《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应急〔2021〕6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9〕79号)要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公开的方式推动安责险工作,凡取得保险资质且具备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的保险企业均可在我市开展安责险业务。
(二)责任限额。建工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限额为每人40万元,投保单位与保险单位协商确定保单的责任限额。
(三)保险费率。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9〕79号),建工安责险建立动态费率调整机制,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挂钩。
(四)事故预防服务投入。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规范》(AQ9010-2019)、《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9〕79号),结合行业实际,保险机构按每年总保费的17%作为当年事故预防服务和安全体验基地必要的支出,并根据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据实列支,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四、投保主体
(一)建工安责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的建工安责险保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二)施工单位投保应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工程施工合同向保险机构提出参保申请,由保险机构审核并确定费率后办理承保手续。
(三)建工安责险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起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之日结束。
五、保险职能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有关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管理制度,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一)服务保障
1.保险机构依靠自身安全专业技术力量或聘请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投保项目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2.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团队的建立应根据保险机构业务开展需要,配备满足全市参保项目的事故预防服务人员和安全防护所需的设备设施。事故预防服务团队建设自律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拟定,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团队经市保险行业协会审查后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3.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隐患辨识和安全评价、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和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等。
4.小微工程事故事故预防服务由保险机构提供线上服务,通过信息化平台向投保单位提供安全培训课件、安全生产知识讲堂、事故案例分析以及安全咨询服务等。
(二)服务流程
1.制定服务方案。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签订安责险合同(保单)后,由服务团队在保险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保项目风险状况、项目规模、建设周期等,统筹安排服务内容、措施、频次、时限等事项,形成服务方案,报送投保单位确认。
2.开展服务。服务团队根据投保单位确认的服务方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投保项目须配合保险企业和事故预防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3.服务过程。服务团队在服务过程中应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投保单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4.服务报告。服务团队应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过程等信息,投保项目应对服务内容进行确认。如存在风险隐患的,同时登记风险隐患台账,提交投保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对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保险机构应向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整理归档。项目服务完成后,服务团队完善所有资料和服务档案的整理,服务档案记录应完整,供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和监督。
6.定期回访。保险机构在服务完成后通过电话、网络、现场验证等方式回访并记录投保单位的满意度和意见,作为服务团队的考核依据,并以此不断提升服务团队的服务质量。
7.数据报送。保险机构定期按行业、区域、隐患类别等汇总、分析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分析数据,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服务“闭环”管理制度。
(三)服务要求
1. 保险机构根据投保单位实际,按照投保单位需求,合理定制服务方案、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文档资料,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应归档的文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每次开展服务的相关材料及服务记录等。保险机构应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并至少保留 5 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销毁。
2.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川办发〔2017〕13号)要求,保险机构应积极参与建设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安责险投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数据、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实时在线管理,支持政府相关部门、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在线查询、线上监管。
3.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使用应以单个项目进行据实列支、使用和报销,保险机构应对事故预防服务部门或事故预防服务机构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确认,相关事故预防服务资金使用台账和印证材料保存5年备查。
(四)其他措施
1.为进一步规范安责险市场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银保监局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拟定《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自律》,各保险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律要求开展业务,保险机构存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不足、未按要求履行事故预防服务义务、事故预防服务造假、恶意低价承保、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等行为的,纳入动态核查。
2.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属实并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保险机构有权在下一个施工项目投保时上浮保险费率。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作为本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巡查及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应保未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立案移送。
(二)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项目事故预防工作,促进建设、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水平,做好出单、理赔、事故预防服务。
原文地址:http://zjj.luzhou.gov.cn/xwzx/tzgg/gsgg/content_103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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