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房屋市政工程“打非治违”2起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2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请各地以案为鉴、以案为戒。
案例1辰溪县***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经调查,由辰溪县**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辰溪**工程(工程合同造价1728388元)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进行处罚。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辰溪县**置业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2%(34767元)罚款。
案例2溆浦县***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经调查,由溆浦县***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溆浦县***工程(工程合同总造价715.86万元),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溆浦县***开发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1%(7.87万元)罚款,对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处0.5万元罚款。
原文地址:https://www.huaihua.gov.cn/zjj/c110021/202406/d8be000d6b674c0d8edd39fafd0100f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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