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销售审批有关业务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规〔2018〕 12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精神,为做好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业务移交后续相关业务衔接工作,加强我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楼盘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产测绘(预测/实测)成果备案后,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前建立楼盘表。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经规划审批的总平图(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及建筑方案图(平、立、剖,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3.经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预测/实测)(原件);
4.经办人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上述申请材料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地址:钦州市三沿路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G层,下同)提交,房产交易系统同步提交申请,建立楼盘表。
(三)楼盘表应与规划许可证及房屋测绘报告(预测/实测)一致,若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变更房产测绘成果报告(预测/实测),变更审核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须申办变更楼盘表信息,申请材料与建立楼盘表的材料一致。
二、调整预售商品房转现售业务办理流程
取消《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销售审批业务流程的通知》(钦市建房〔2020〕124号)第二条,预售商品房转现售不再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报告(实测)审核业务合并办理。调整后办理流程如下:
(一)办理流程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实测)审核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A201申请预售商品房转现售,审批完成后,通过系统自行打印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3.不动产查档证明(如土地、房屋及车位有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证明,原件);
4.承诺书(原件);
5.经办人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商品房现售情况与预售有变化的,如商品房现售范围与已批预售的范围、开发企业名称、开发资质证书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抵押状况等有变更的,应及时办理预(现)售变更,其变更流程及提交资料与现行一致,未办理变更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备案。
三、加强项目抵押合同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项目抵押登记(含在建工程和预告商品房)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办理项目抵押合同备案,提交资料与现行一致。
四、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业务,对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的企业,我局将扣减企业信用分。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日
原文地址:http://zjj.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wjtz/t186360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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