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下放由市管园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贺政发〔2023〕19号)
委托单位: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委托单位: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下放由市管园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贺政发〔2023〕19号),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将下列事项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行使:
(一)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行政确认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
(三)行政检查
1.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
2.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检查
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其他行政权力
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2.建设工程报建备案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5.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6.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
8.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
9.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二、委托范围
北以祥元大道为界,东以潇贺大道为界,南以八达西路为界,西以西环路为界(详见附件)。
三、委托期限
委托事项自签订本委托书,委托机关发布委托、授权公告起直至委托机关取消委托。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委托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事项、依据、范围、权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2.委托单位应当通过工作指南、集中培训或者研讨交流等形式对受委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3.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审查制度,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及时纠正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并对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委托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委托书。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办公场所、政务服务中心将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向社会公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负责接收材料、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对委托事项的监督审查;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6.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按程序将线索移送给贺州市城市管理局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保存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原文地址:http://zjj.gxhz.gov.cn/zwgk/fdzdgknr/fzzfjs/zfgs/t1865786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