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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住建〔2024〕48号

各市住建局、相关市城管局、沈阳市房产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以及工作任务已完成的文件宣布失效,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在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相关文件清理工作,保持政策接和一致性。

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0日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件)

1.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8〕224号)

2.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9〕148号)

 

原文地址:https://zjt.ln.gov.cn/zjt/tfwj/lzj/202407191046014500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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