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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灵活性、适用性,精准高效服务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延续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工作要求,我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继续实行,相关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按照本地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印发实施。属地政策印发前,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继续适用《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漳建审〔2021〕5号)。

二、适用范围

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通知。

三、实施原则

增设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等相关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原则,并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结合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统筹预留适当空间。

四、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五、财政补贴

(一)财政补贴范围

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政策实施有效期内,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二)财政补贴标准

市区(芗城区、龙文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停靠六个楼层(直入户)的财政补贴10万元,每增减半个停靠楼层(即停靠在楼梯转角平台处)相应增减补贴0.25万元;除芗城区、龙文区外,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标准自行研究决定。

(三)申请补贴程序

芗城区、龙文区财政局于每年11月汇总本辖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后,填报《漳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按照市区两级财政体制市级应承担的比例下达市级补贴资金。

附件:漳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24年7月18日

附件

漳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序号

住宅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施工企业

工程开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工程

总造价(万元)

增设电梯停靠楼层数

财政补贴金额(万元)

备注

合计

市级财政

区级财政

合计

备注:随表附上各项目工程的规划意见书、施工备案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区财政审核意见的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830627629915050011&siteId=530418345107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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