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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淄博市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评价办法(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快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淄博市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评价办法(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品质住宅综合评价工作。

一、起草的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进入品质提升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对舒适安全宜居的需求持续高涨,对“高品质”概念进一步聚焦,为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品质,需要制定相对统一的住宅品质综合评价办法和指标,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发挥试点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

二、起草的依据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 - 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鲁建发〔2023〕3号)、《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推动提升住宅工程交付质量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2〕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防控工作的若干措施》(鲁建质监字〔202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若干规定》(淄建发〔2023〕6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为依据。

三、主要内容说明

该《办法》共五个方面24条规定,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和筛选、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评价范围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指导意见》《若干规定》有关要求,依法建设的新建、在建和建成的住宅项目三类。新建住宅项目为项目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属于培育项目;在建住宅项目为项目原则上处于地基建设或主体施工阶段,属于培育项目,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等方式,可提升住宅品质;建成住宅项目为项目已交付且经过一个采暖季,入住率达到60%。二是明确了市级和区(县)级各部门的职责。

(二)申报条件。申报条件包括基础条件和提升条件。新建住宅项目应将全部基础条件和不少于10项提升条件纳入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建住宅项目应将全部基础条件和不少于6项提升条件全部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成住宅项目应满足全部基础条件并满足不少于10项提升条件。

(三)申报和筛选。试点项目每年年初集中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质量第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审阅核实后,明确初审意见和推荐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成立综合评价工作专家小组按照申报要求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综合评价。通过综合评价的,确定为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予以公布并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对新建、在建的培育项目,建成后未达到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要求,撤销其试点项目资格。

(四)监督管理。试点项目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报送上一年度试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交付使用后经检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该试点项目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试点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2.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因自身原因停工超过3个月的;4.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5.培育项目在开发建设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6.培育项目在开发建设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不符合高品质住宅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7.培育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满一年后,按照建成住宅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8.自愿申请退出的。

(五)附则。本办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办法相关内容从其变化。申报单位须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4年8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试行一年。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gongkai/channel_c_5f9fa491ab327f36e4c1305d_n_1607419529.822/doc_66a85317e576812fb8b52b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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