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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第1759号)

第1759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58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厅对省级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进行了动态核查。

我厅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邮政挂号信两种方式向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截至2024年8月2日,仍有10家企业未回复已读回执或未签收邮件。现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请列入名单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厅领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附件:1.公告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名单

2.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5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64/202408/c00_317573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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