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住建罚字〔2024〕第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住建罚字〔2024〕第05号
当事人:杨萍
身份证号:640001********0907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金城花园三期10-1-701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9月-2024年3月期间,你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在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上挂证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证据2:当事人工资支付记录,用以证明当事人从宁夏创展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离职后,仍作为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规领取薪酬。
证据3:当事人社保记录,用以证明当事人在从宁夏创展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离职后,由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证据4: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工程建设情况依法调查核实。
该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7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5号),2024年7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住建听告字〔2024〕第05号)。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在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上挂证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之规定,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之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在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已按照要求整改,按照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20000元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帐号:64001600400059112202,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路,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www.nxgy.gov.cn/zwgk/zfxxgkml/fdzdgknr3/xzqlyx/xzcfjggk/202407/t20240729_4607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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