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对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进行曝光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为巩固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惩前毖后,规范评标专家履职行为和代理机构代理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2020〕8号)、《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闽发改法规〔2020〕686号),决定加强对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曝光,现通知如下:
一、曝光范围
(一)代理机构以下行为属于应曝光的不良行为:
1.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2.代理的项目未按发改部门核准的方式进行招标的;
3.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造成招投标活动未能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
4.备案项目组人员未进场履职的;
5.未由备案项目负责人组织开、评标活动的;
6.未落实规定的开标程序和要求,导致开标秩序混乱的;
7.从业人员违反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的;
8.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
9.未按相关要求抽取评标专家的;
10.参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或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编制投标文件的;
1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不同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不一致的;
12.招标文件编制人与备案招标文件编制人不一致的;
13.发布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违反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款的;
14.不完整、如实记录招标投标活动的;
15.招标活动各环节(包括招标备案)时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6.其他应曝光的不良行为。
(二)应曝光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闽发改法规〔2020〕686号)第五条所列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属于应曝光的不良行为。
二、曝光内容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曝光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名称、不良行为发生时间、不良行为等,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曝光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发生时间、不良行为等。
三、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本局官方网站予以曝光。
2.各县(区)在认定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情况表(附件1)或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附件2)报送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根据全市认定的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情况曝光一批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当月没有认定的不良行为的除外。
四、其他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曝光文书作为属地进行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
附件:1.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情况表
2.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0日
附件1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代理机构名称 | 不良行为发生时间 | 涉及项目 | 不良行为 | 认定依据 |
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
招标项目名称 | 处理 分值 | |
项目交易场所 | ||
评标日期 | ||
专家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 ||
不良行为及 处理记分 | □接到评标通知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 |
□超过抽取终端设定时间到达评标规定区域,迟到30分钟(含)至60分钟的;超过1小时的 | ||
□未按规定存放手提包,手机、电脑、智能手表等各种通信工具,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 | ||
□不熟悉电子评标操作系统,影响评标工作的 | ||
□在评标过程中,怠于履行评标职责,存在不独立评标、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标专家意见、结论、不集中精力评审投标文件等情况的 | ||
□以不评标、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索要超过规定、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索要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好处、财物的 | ||
□评标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室、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的 | ||
□记录、抄写、夹带与评标相关的内容,私自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 | ||
□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 | ||
□不配合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的 | ||
□其他违反评标规定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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