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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建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形成更完善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体系,提升我市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现就我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建筑建设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所有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均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定义的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严格落实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全面执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即日起,全市所有新建及在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并按要求填写《广西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查表》(GB/T50378-2019)、《广西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核验表》(GB/T50378-2019)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三、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绿色建筑项目参建各方应依法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政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不得降低原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重大施工图设计变更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标准规划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和评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质量监督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参建各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附件: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通知》(编号:20231086)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5日



附件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1).pdf
附件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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