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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危险建筑安全隐患整治的要求,切实推进城镇危旧房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鉴于危险建筑的整治解危是当前正在推进的重点工作,涉及公共安全问题,需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解决危旧房改造工作中的问题,现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最短不少于7日的要求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以实名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反馈。联系人:伍松菊;联系电话:0825-2326052;邮箱:1164297934@qq.com。

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危险建筑安全隐患整治的要求,切实推进城镇危旧房改造,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科学修缮加固。在周边条件允许,且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对具有修缮价值的C级危房,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组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局部拆换(或加固)建筑组成部分、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强化安全防护和抗震设防措施等方式予以改造。

第二条  多元筹集改造资金。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城镇危旧房原址拆除重建项目,原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建安直接费用(不含利润、税费及地下空间费用等)的30%承担,其余建设费用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或项目实施单位统筹解决;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20%(含)以内的新增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建安直接费用购买;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20%以外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同区域同类型新建房屋当期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既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且房屋所有权人又不愿意异地置换,但具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增加户数等原址单独重建条件的D级危房(即点状改造),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筹集资金改造,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条 异地置换。不具备原址拆除重建条件的D级危房,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可统筹房源进行异地置换。原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置换房屋建安直接费用(不含利润、税费及地下空间费用等)的30%承担,其余建设费用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或项目实施单位统筹解决。原房屋与置换房屋价值分别按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当期市场评估价确定,置换房屋超出原房屋评估价值20%(含)以内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置换房屋建安直接费用补差;超出原房屋评估价值20%以外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置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补差。对确因规划、户型等原因导致置换房屋价值低于原房屋评估价值的,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拆除房屋腾退的原址土地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统筹利用。

第四条 支持提质扩容。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城镇危旧房原址拆除重建项目,在满足单元详细规划基础上,给予容积率支持,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编制空间分析方案,通过空间分析、论证,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控规维护,出具规划条件,并组织实施。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原址拆除重建D级危房(即点状改造),在原合法建筑面积基础上,可给予上限不超过30%的容积率奖励,主要用于完善房屋使用功能、增配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公共安全设施等。

对成片改造项目,超出原改造房屋面积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对原址拆除重建项目奖励的容积率面积,按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委托规划审批权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原址拆除重建项目的规划指标,由船山区、市直园区编制空间分析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报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专项工作组审定后,船山区、市直园区同步开展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重要地段外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原址拆除重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规划实施过程监管等委托至船山区、市直园区,并严格按动态维护后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优化建筑设计。受客观条件限制,原址拆除重建项目满足现行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指标和要求可按不低于改造前水平控制,但应综合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加强性管理等保障措施提高结构、消防安全水平,并通过第五立面改造、垂直绿化等方式提高绿化水平。

第七条  优化配套设施。受客观条件限制,原址拆除重建项目无法满足现行配套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公共服务配建、商住功能分离、停车位等规划设计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但需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要求。

第八条  优化消防设计。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原则上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原址拆除重建项目若受客观条件限制,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救援场地设置等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控制,但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高建筑外围护结构防火性能、增设室外消火栓,以及通过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强化后期管理等加强性措施,设法保障消防安全。

第九条  优化供地方式。原址拆除重建项目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与原房屋宗地范围一致且重建前后建筑面积一致,并保持原有土地使用权利性质不变的,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不再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鼓励与相邻建筑或闲置零星空地整合改造,依法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条  鼓励多方参与。各县(市、区)、市直园区鼓励、引导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委托本地国有企业通过合作投资、代建、参股、资产承接等多种方式参与改造。同时,其他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改造工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依法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城镇危旧房拆除重建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依法予以减免。对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价款),按规定以“收支两条线”方式对项目实施补助。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给予住房保障。对改造住房系房屋所有权人唯一房屋的,改造期内,由改造住房所在地提供公租房过渡安置,租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适用于遂宁市国有土地上城镇危旧房的改造,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原旧城改造遗留问题、已纳入棚户区改造或已启动模拟征拆的改造项目,按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因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启动的征拆,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5179dca102941e827e118a6edc3296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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