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建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公安局(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经发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
根据省、市纪委监委着力提升“点题整治”质效要求和福建省住建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闽建房〔2023〕8号)工作要求,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持续深化,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点题整治”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维护好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按照省、市纪委监委着力提升“点题整治”质效要求和福建省住建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闽建房〔2023〕8号)工作要求,结合前两年物业“点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入推进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群众关心的“关键小事”。通过整治,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季度公示率达到100%、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年度抽查核实率达到50%,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行为得到有效纠正和查处,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业主对物业“点题整治”的支持率、知晓率、满意率显著提高。
二、整治内容
(一)小区公共收益未按要求及时、全面公示,公示内容虚漏假等问题。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未设置公示牌或公示牌未设置在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位置;未按规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小区公示牌等醒目位置,以及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时间少于30日;对部分公共收益项目故意不公示、公示的项目张冠李戴,公示内容漏项错项;公示的账目混乱,公示金额填报不实;公示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二)公共收益管理、支出不规范等问题。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对公共收益单独开户或专账进行管理;未按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使用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不入账、少入账、虚增项目列支;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未将公共收益结余及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等问题。
(三)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公共收益问题。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或企业管理漏洞,私自侵吞公共收益;监管部门和单位对业主投诉的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公共收益问题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违规共同侵占公共收益问题。重点整治将共有部分擅自出租给第三方经营;虚增小区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和费用,套取公共收益;虚增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费用等问题。
(五)检查督导落实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未及时查处、曝光、移送处理;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整治措施不实,未形成工作合力;业主投诉渠道不够顺畅,机制有待健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部署推动不力,未能全面开展检查,未指导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常态化检查并建立检查工作台账等问题。
三、责任分工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整治,及时总结整治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政策,联合开展抽查核实;及时约谈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依法责令整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对不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归集相关部门推送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福建宁德)”网站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侦办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犯罪案件。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各有关单位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推送的涉及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强化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规范公共收益管理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点题整治”,调处公共收益纠纷。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明察暗访,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政策法规、公共收益相关知识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开展物业“点题整治”推进情况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四、整治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海报、广播、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手机短信、梯视等方式,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并可通过以案说法、答题竞赛、微信互动、宣传月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营造有利于整治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扩大群众知晓率。
(二)加大核查力度。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点题整治”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实,特别对所有省市级转办挂号的信访件、公共收益为零的小区要作为抽查核实的重点,并对存在问题的物业小区落实整改措施。省住建厅实地抽查核实物业小区不少于60个,市住建局实地抽查核实比例不少于全市物业小区总数的15%,各县(市、区)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50%。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物业“点题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检查工作台账,督促辖区内承接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时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小区所在社区负责填报。
(三)开展交叉检查。市住建局组织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成立交叉检查组,每季度开展一次交叉检查,形成交叉检查报告和工作台账,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同步成立交叉检查组,每季度开展一次交叉检查,形成交叉检查报告和工作台账,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四)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召开1次物业“点题整治”推进会,交流分享经验做法,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可邀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召开物业“点题整治”点评会,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点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点评同级其他部门和整治推进情况。
(五)加强审计整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按照《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公共收益第三方审计工作,并积极引导业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约定公共收益使用、分配和审计等事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牵头引进第三方审计机构,探索将公共收益较少、面积较小的物业小区整合打包进行统一审计。公共收益为零且无业主提出异议的,可不纳入审计。业委会或20%以上业主对公共收益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示结果进行审计。经审计,物业小区公共收益使用、分配确实存在问题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业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小区公示牌等醒目位置,以及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统公示。
(六)推动协调化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就地化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村)民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无法立即化解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化解措施,督办整改问题。
(七)建立行风监督机制。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邀请特约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委会成员等担任行风监督员,采取公开监督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建立巡查监督机制,对公共收益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7月14日前)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联合同级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内容、责任分工、整治措施、进度安排、工作要求,召开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全面动员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整治。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7月20日前)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在前两年的整治基础上,对照《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和整治工作方案,继续深入开展自查,形成自查自纠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要于7月20日前将自查结果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三)抽查核实阶段(2023年9月底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对照整治重点、工作方案和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可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物业小区开展实地抽查核实,督促存在问题的物业小区进行整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全面开展检查工作。
(四)检查督导阶段(2023年11月底前)
市住建局每月对各县(市、区)物业“点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约谈整治工作推进较慢、不见实效的地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予以重点督办。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整治重点和群众投诉较多的问题线索,对问题企业、重点小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同步反馈投诉人;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罚企业及时实施联合惩戒,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底前)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整治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制定或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并完善公共收益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公共收益整治的重要性,加强原有整治工作专班的工作力量,保障专题整治工作持续深入推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专题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理顺公共收益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将整治工作纳入社区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和社区治理共管共建共治。
(三)狠抓督导考核。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督促指导、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依托室组地联动监督机制,加强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的监督推动,对推动整治工作推进较慢、不见实效的地区,及时督促提醒、约谈,并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汇报。
(四)倡导行业自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和组织协调作用,制订行业自律规则和服务标准,积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积极开展公共收益整治宣传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五)按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问题(线索)台账、工作台账(含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工作台账)、工作简报(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当月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市住建局物业中心;12月1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1.设区市工作任务清单
2.县(市、区)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设区市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工作内容 | 参与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加强原有整治工作专班的工作力量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7月10日前 |
2 | 联合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7月10日前 |
3 | 会同市直部门召开全市整治工作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牵头单位)、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7月10日前 |
4 | 定期召开整治参与部门协作会议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牵头单位)、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5 | 每季度召开1次“点题整治”推进会,交流分享经验做法,通报整治工作情况;由物业主管部门点评同级其他部门和各地整治推进情况,可邀请市纪委监委召开“点题整治”点评会,由市纪委监委对整治情况进行点评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牵头单位)、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6 | 跟踪、督办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专项整治问题的投诉件,实行销号管理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7 | 建立“双台账”,对照整治方案,明确月度“工作目标及节点要求”,按月更新报送“双台账”以及进展情况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每月30日前 |
8 | 指导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台账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7月20日前 |
9 | 指导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台账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7月底前 |
10 |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设置公示牌,并将公示牌设置在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位置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11 | 联合协同部门按照整治方案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建立抽查核实台账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牵头单位)、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9月底前 |
12 | 督促辖区内承接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时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13 | 督促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整治方案完成抽查核实指标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9月底前 |
14 | 联合协同部门对“点题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牵头单位)、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15 | 督促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街道(乡镇)全面开展检查工作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9月底前 |
16 | 依托室组地联动监督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的监督推动,对推动整治工作推进较慢、不见实效的地区,及时督促提醒、约谈,并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汇报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17 | 督促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成立交叉检查组,每季度开展一次交叉检查,形成交叉检查报告和工作台账,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18 | 指导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成立交叉检查组,每季度开展一次交叉检查,形成交叉检查报告和工作台账,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19 | 加强对物业小区的监督检查,结合整治开展市级“双随机”检查工作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20 | 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专题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制定专题整治督导方案,深入相关县(市、区)开展调研督导,约谈整治工作推进较慢、不见实效的地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予以重点督办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牵头单位)、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21 | 与参与部门加强部门联动,共享信息,对受罚企业及时实施联合惩戒,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牵头单位)、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22 | 约谈拒不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自查自纠结果弄虚作假、整改不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予通报曝光、信用减分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23 | 对照整治重点和群众投诉较多的问题线索,对问题企业、重点小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同步反馈投诉人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24 | 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罚企业及时实施联合惩戒,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25 | 每月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进行督办、约谈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26 | 邀请特约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委会成员等担任行风监督员,采取公开监督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巡查监督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27 | 依法归集相关部门推送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各设区市 发改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28 | 依法侦办侵占公共收益的违法犯罪案件 | 各设区市 公安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29 | 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各有关单位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推送的涉及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强化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30 | 在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设立“点题整治”专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7月10日前 |
31 |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海报、广播、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手机短信、梯视等方式,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32 | 通过以案说法、答题竞赛、微信互动、宣传月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扩大群众知晓率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33 | 精选典型案例,拍成动画或短片,以连载播出的方式在住建厅微信公众号、住建厅抖音号上播出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34 | 联合电视台,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35 | 配合省住建厅开展“我是物业人”演讲大赛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11月底前 |
36 | 报送整治工作动态信息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每月25日前 |
37 |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自查自纠结果按规定方式、规定期限进行公示;已成立业委会的,督促业委会应通过业主微信群将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告知业主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38 | 将省厅印制的宣传海报分发、张贴至每个小区醒目位置,并确保所张贴海报于12月底前不被撕毁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39 | 印制宣传海报,下发至各县(市、区)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8月底前 |
40 | 制作宣传标语、宣传横幅、宣传手册等宣传材料,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广泛宣传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7月底前 |
41 | 自行制作或播放省厅制作的宣传动画或短片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42 | 配合省厅通过省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专家评审团,对全省“点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进行明察暗访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43 | 每月在市级电视台、市级报纸或网络媒体至少1条有关“专题整治”的新闻动态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44 | 每月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进行督办、约谈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45 | 跟踪、督办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专项整治问题的投诉件,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销号管理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46 | 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7月底前 |
47 | 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大专题整治专项行动宣传力度,向企业发出倡议,通过行业自律形式组织企业签订“维护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承诺书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7月底前 |
48 | 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聘请物业管理专家,对全市“点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进行明察暗访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49 | 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50 | 每月按规定时间向省厅汇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 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附件2
县(市、区)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工作内容 | 参与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加强原有整治工作专班的工作力量 |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 7月14日前 |
2 | 联合县级有关部门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制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任务清单 |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 7月14日前 |
3 | 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召集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召开属地整治工作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牵头单位)、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 | 7月14日前 |
4 | 定期召开整治参与部门协作会议 |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牵头单位)、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5 | 每季度召开1次“点题整治”推进会,交流分享经验做法,通报整治工作情况;由物业主管部门点评同级其他部门和各地整治推进情况,可邀请同级纪委监委召开“点题整治”点评会,由同级纪委监委对整治情况进行点评 |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牵头单位)、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6 | 跟踪、督办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专项整治问题的投诉件,实行销号管理 |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 持续推进至12月底 |
7 | 建立“双台账”,对照整治方案,明确月度“工作目标及节点要求”,按月更新报送“双台账”以及进展情况 |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 每月25日前 |
8 |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台账 |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 7月20日前 |
9 |
……上述内容没有展示完整,更多请点击原文查看……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xxgkzl/zc/qtzdgkwj/202307/t20230707_17759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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