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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建局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 南 市 民 政 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建发〔2024〕27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房源供应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本通知所称公租房是指市级政府筹集建设的公租房。

二、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相关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家庭”);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低收入家庭。

三、分配原则

公租房分配按照“常态受理、季度分配”的原则开展。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工作日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摇号选房工作。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及有特殊情形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摇号选房。当选房家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未选到房的家庭顺序号继续有效,列为轮候家庭,在下一轮选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相关认定标准

(一)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单独申请。

(二)无房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三)特殊情形是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二孩以上的家庭,其他国家规定应当优先保障的情形。

五、户型配置标准

家庭成员为夫妻2人或单身的,配置一室户住房;其他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

六、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工作。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做好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以及婚姻、低保、特困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各相关区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和街道(镇)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作。

七、其他事项

长清区(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平阴县及商河县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本区(县)自筹公租房房源组织分配。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民政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JNCR-2024-0150003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24〕27号).pdf

 

原文地址:http://jncc.jinan.gov.cn/art/2024/6/27/art_40636_4783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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