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建筑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铁山港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消防服务中心,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查验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片区试点和研究工作的通知》(桂建消〔2024〕3号)要求,从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在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开展建筑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具有防火性能建筑材料、构配件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研究内容
初步建立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的防火性能检验检测机制,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动,对建筑防火材料、构配件加强监管,形成监管闭环。
三、文件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在2023年12月份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建筑防火材料、设施设备造假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应该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2023年5月26日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要完整(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查验合格证明,属于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型式检验报告,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技术鉴定报告,必要时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5条(强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四、试点检验检测材料范围
建筑材料:防火阻燃材料(防火涂料、封堵材料、防火玻璃)、难燃板材、阻燃塑料、阻燃织物、耐火或阻燃电缆、节能保温材料。
建筑构配件:防火门和防火窗(含锁、闭门窗器、电磁吸等配件)。
未列入的材料,不在试点范围,材料抽样送检的规格、数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确定。
五、试点实施步骤
(一)实施范围: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内,施工许可证取得日期在2024年3月13日之后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委托市面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并订立检测合同,所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三)设计单位应单独补充列出项目中,存在所列试点建筑材料和建构筑配件情形的清单。
(四)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检测计划,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同时符合所选检验检测机构的取样标准。
(五)监理单位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等行为实施见证,做好见证记录。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应及时提供给所选检测机构。
(六)消防查验单位在开展查验时,应将抽样送检结果纳入查验范围,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中如实记录。
(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对项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巡查时,补充检查项目是否履行抽样送检程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抽样送检时是否履职。
(八)市建设工程消防服务中心在项目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对抽样送检结果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原则上在当地选取检验检测机构,如当地没有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可选取辖区外检验检测机构,所选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对所抽样品的检验检测能力,并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应有CMA标志。
(二)抽样应当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施工单位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名。材料进场日期与抽样日期、抽样日期与送检日期均不能超过2个自然日。
(三)抽样应按所选检验检测机构的取样标准,填写所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的《取样单》,对所取样品的型号规格、样品数量、燃烧等级、用料部位、取样地点等予以明确,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取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取样单一式三份,一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随样封装送检测机构、一份建设单位留存。
(四)取样结束后,应将样品当场封装,在包装封口处加贴封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人在封口处签字,并将抽取的样品通过邮寄、托运或派人直接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五)施工单位应留存抽样过程、封装结果、物流单、抽样结果(即《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备主管部门检查。
(六)主管部门如需开展监督抽测时,应至少由2名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科室: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9-2039797)
原文地址: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zfhcxjsj/tzgg_54/t191588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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