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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人防办( 2022 )罚书字第 1 号

当事人:宁德晟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东城国际8#602

你公司福晟国宾美墅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一份(10月9日) 2、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10月10日) 3、询问笔录一份(10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建设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4438.72平方米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责令一个月内进行补建,如逾期未建,按规定补缴应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宁德市人防办(东侨开发区塔山路9号二楼) 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依法向 宁德市人民政府 或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直接向 蕉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印章)

2022 年 10 月 11 日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zwgk/xzzfgs/202301/t20230128_17307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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