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建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场所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质量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场所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检测场所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健全视频监控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维护和影像资料存档工作。系统应预留软硬件开放接口,便于适时与相关监管平台链接。
二、具体要求
检测机构应在其检测场所根据场所规模及功能分布,在其所有试验检测房间布置摄像头,配置集中视频监控室和监控屏幕。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活动开展期间监控的视频影像清晰连续、画面完整、时间记录准确。影像资料应采用稳定可靠存储方式编号存储,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保证试验检测过程可追溯。
各功能检测室内至少布置1个摄像头,应能够实现对检测室监控全覆盖。业务办理大厅的摄像头应能够监控到业务办理及样品委托过程。留样室及已检样品留置场所的摄像头应能对样品放置区域监控全覆盖。
标养室(含混凝土、砂浆等试样)及养护箱(水泥试样)、烘箱的摄像头可结合实际情况布置,应能监控到样品进出和室内(箱内) 温湿度状况的显示数值。对于钢筋(钢材)力学性能、混凝土力学性能、水泥力学性能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布置的摄像头应能监控到试验检测操作全过程。化学药品室、标准物质室内的摄像头应能对物品放置区域监控全覆盖。
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视频监控管理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s://zjj.luan.gov.cn/zwzx/jfwj/5382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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