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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各城镇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桂建发〔202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化落实全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经营活动,加强对燃气供应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燃气重大危险源辨识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抓紧开展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基础工作,对辖区内燃气企业的储气规模要及时开展摸排及数据统计工作。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水容积约85立方米、液化天然气储罐水容积约110立方米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二、做好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与评估

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需监督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全面的安全评价和评估工作。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确保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各个环节均符合安全要求。同时,对于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既有燃气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严格燃气经营应急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是应对燃气事故的重要保障。燃气管理部门应指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这些预案应涵盖事故的预防、识别、响应、处置以及事后恢复等各个环节;燃气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紧急情况下的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应急演练每半年应至少开展1次。通过模拟实际事故情景,可以有效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结果,不断更新和完善预案内容;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如防护服、呼吸器、灭火器材、泄漏检测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燃气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燃气企业编制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并做好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四、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核查与安全隐患治理相衔接

燃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许可的燃气企业进行严格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核查和安全条件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以及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对于整改不力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燃气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或审核通过相关材料,确保公共安全不受威胁。对于被要求整改的企业,管理部门应设定明确的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间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达到安全标准。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企业,其许可申请或换证申请将被暂停或拒绝。燃气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应主动向管理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提供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前后的对比资料、安全检查记录以及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等。燃气管理部门应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确认企业已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的所有安全要求。

五、有序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及换证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和《全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严格燃气经营许可准入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原许可证有效期至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前到期的,一律暂时延长至2024年8月20日,不视为到期、逾期。为确保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并督促辖区内燃气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对即将到期的许可证要进行详细梳理,确保每家企业都能在新的截止日期,2024年8月20日之前提交延续申请。同时,燃气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企业理解新的《管理办法》要求,确保换证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切实做好专家技术审查和部门核查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专家技术审查,同时部门要做好技术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核查工作。一是技术审查全覆盖。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燃气专家对辖区内所有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进行无遗漏的技术审查,确保每一项设施都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二是及时督促整改。对于技术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和供应站点,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相关企业发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监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三是技术审查与许可挂钩。燃气企业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延续时,必须提交由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年内有效的技术审查意见。未通过技术审查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无法获得或更新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四是明确多设施企业审核程序。对于拥有多个燃气设施的燃气企业,所有设施的项目核准备案、安全评价报告、压力容器检测报告等材料都应一并报送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审核,确保企业整体符合燃气经营的安全标准;五是建立审核意见的复审机制。燃气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意见报发证部门复审,确保所有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同时确保技术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燃气中心,联系人:赵映达、李松彪;联系电话:18277200955,15664308747。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8日

 

原文地址:http://zjj.chongzuo.gov.cn/zwgk/zdgk/gzdt/t190865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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