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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583853

2025年4月11日,由你单位参建的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项目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7月4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光明新湖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项目"4·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明确你单位存在问题如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光明新湖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项目"4·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1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59号),你单位11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暂扣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法定情形,同时鉴于本案有经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光明新湖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项目"4·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5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07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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