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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宜昌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宜昌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房屋所在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房屋所在地指城区(不含夷陵区)或各县市及夷陵区,即城区(不含夷陵区)和各县市及夷陵区分别认定辖区内住房套数。

三、生育多子女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购买的第三套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四、多子女家庭是指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多子女家庭子女人数通过同户户口簿或多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来认定;离婚或再婚家庭子女人数通过其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载明的有抚养权的子女人数来认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

2024年4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zj.yichang.gov.cn/content-52145-9841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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