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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送达撤回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资质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新建法〔2020〕6号)要求,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相关规定,我厅于2023年11月20日在厅官网公布《拟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今11家企业仍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11家企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送达公告撤回企业名单2024.1.03.xlsx

 

原文地址: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382/202401/2544e13c470648ef907f020b1c261d1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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