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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建局关于禁止公共租赁住房经纪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元经开区建环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8〕10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广住建〔2024〕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三、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对接受委托房源全面开展清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终止一切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纪活动。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五、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环局应加大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违规向公共租赁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房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附件:公租房管理机构举报电话

广元市住建局

2024年5月17日

公租房管理机构举报电话.doc

 

原文地址:http://jsj.cngy.gov.cn/new/show/20240521113506919.html

 

原文地址:http://jsj.cngy.gov.cn/new/show/20240521113506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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