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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芳履行改正违法行为催告书送达公告

孙金芳:

经查,你在滨海新区大港阳春里6-2-401号房屋从事拆改住宅楼房墙体等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规定,我委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第1194号),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至今尚未履行改正拆改住宅楼房墙体等承重结构的行为,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催告你自觉履行。你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我委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履行改正违法行为催告书》(津滨住建催字〔2024〕第1194号)(见附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附件:孙金芳公告附件.pdf

 

原文地址:https://zjw.tjbh.gov.cn/contents/9782/293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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