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建厅关于淄博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淄博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7NGJUB0D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南效管区原山大道与海岱大道路口东北角鲁信创业孵化园202-4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洋
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2024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中,核定你单位存在安全生产制度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管人员”配置严重不足等多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你单位考核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32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较轻”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4〕030084]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1/6/art_242706_10344300.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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