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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内建标〔2023〕227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满足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需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老旧小区改造定额),编号DNM4-101(01)-2023,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旧小区改造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现行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二、老旧小区改造定额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印发之日以后开工建设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执行老旧小区改造定额;印发之日以前施工建设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老旧小区改造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zjt.nmg.gov.cn/zwgk/tzgg/202312/t20231229_2434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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