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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住建局关于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建罚字(2025)036号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建罚字(2025)036号

单位名称: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06750778X

地址: 信阳市浉河区**街华银玫瑰园**号楼

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本机关于2025年年 9 月 29 日对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招标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和新七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建设的信阳青年营地项目(一期)EPC总承包项目,施工单位于2023年3月26日进场,中标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4月28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000万元,涉嫌在施工开工前应招标而未招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1.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相关建设资料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的裁量,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对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工程合同价款的5‰)。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100*********162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信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平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5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j.xinyang.gov.cn/2025/12-24/740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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