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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住建局关于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建罚决字(2025)035号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建罚决字(2025)035号

□个人姓名: 陈*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48119*******

住址: 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陈楼村陈楼西组039

本机关于 2025 年9 月 12日对 河南恒安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使用脚手架施工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河南恒安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帅参建的新都上城项目施工现场B座酒店、2号楼:

(一)、悬挑脚手架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之规定。

违反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

(二)、抽查B座酒店和2号楼项目部资料时,发现项目部资料:未按规定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无悬挑脚手架施工方案,无花篮拉杆脚手架施工方案。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之规定。

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综上所述,该项目存在2条违法行为。以上违法行为由:1、单位营业执照、监理合同证明了该项目为该单位所建;2、询问笔录、《省安委会第十五组明查暗访第四批一期交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清单》文件证明了该项目违规使用悬挑脚手架施工所证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本次新都上城项目2条重大隐患皆是悬挑脚手架隐患,按施工先后和从重处罚取第一条:悬挑脚手架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因此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单位在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5日内整改完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给予河南恒安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帅行政处罚壹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建设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100***********1624)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信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平桥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0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j.xinyang.gov.cn/2025/12-12/737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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