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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履职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防范化解履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履职负面清单》,请各评标专家认真遵照执行。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2月26日

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履职负面清单

序号

具体行为

处罚或处理依据

处罚或者处理措施

1

提供虚假材料入库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解聘,调整出库

2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

1.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

2.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记一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3

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

1.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

2.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记一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4

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51条、第71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

1.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

2.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记一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5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招标投标法》第44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

1.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

2.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记一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6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

1.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

2.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记一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7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

1.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

2.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记一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8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1.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

2.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记一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9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44条、56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1.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投标法》第44条、56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72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1.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未及时更新完善个人基础信息,导致系统自动回避失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12

迟到超过30分钟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取消该项目评标资格;

2.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13

确认抽取信息后,无故不参加评标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14

到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工作量大、隔夜等不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评标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15

酒后参加评标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16

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的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17

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关闭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18

不熟悉招标法律法规或不能熟练操作电脑评标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19

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进度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20

评标过程催促、干扰其他专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21

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22

评标工作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室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23

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不应当出现的雷同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但未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9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8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24

主观评分畸高或畸低不作说明或说明不符合逻辑性的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

2.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记一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25

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中标候选人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26

评标报告投标人基本信息填写错误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27

拒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影响评标现场秩序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28

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29

未按规定独立评标,存在协商打分等评分异常情形的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0

在评标结束后,擅自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1

不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错误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8条

1.情节轻微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2

对现场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交易场所财物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第27条

解聘,调整出库

33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7条

解聘,调整出库

34

被开除公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7条

解聘,调整出库

35

受到刑事处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7条

解聘,调整出库

36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1.情节一般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

2.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情节特别严重的,记一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37

其他未履职尽责的行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29条

1.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记一次一般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

2.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3.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记一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或违规行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zc/qtzdgkwj/wjtz/202602/t20260226_39637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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