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合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6-03-16 17:01:57
宁建审市回公告〔2026〕第1号
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文件有关要求,我市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本机关决定撤回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的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见附件),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附件: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附件:(定)南京合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pdf
原文地址: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602/t20260203_5786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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