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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069447J

2024年3月1日,由你单位承建的珠海市人民医院主体综合楼项目(一期)项目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香洲狮山市人民医院主体综合楼项目(一期)“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未统一协调管理分包单位宝禾公司、晋鼎鑫公司、硕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履职不到位或配备不足的问题。以上事实有《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香洲狮山市人民医院主体综合楼项目(一期)“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附件事故调查报告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84号),你单位12月1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15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49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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