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建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务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强化各部门工作联动,深化信息共享协作,增强刚性约束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地下管线数据的现势性与完整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管理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管理工作。依法为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办理规划许可,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工程豁免规划许可,依据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件附图等资料,办理后续建设手续。实施过程中管位管径确需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变更手续。
(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审批管理工作。办理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占绿地许可时查验规划许可手续,并通过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自动告知档案移交要求。
(三)市内三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限额以下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理工作,为限额以下的管线工程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四)供电公司应按职能做好电网项目中涉及到地下管线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工作。
各部门加强联动,做好审批信息共享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内三区行政审批局、建设主管部门,青岛供电公司
二、加强过程管理
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的监督管理,依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和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二)住建、水务、通信、供电等各管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督促各管线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完成覆土前竣工测量,发现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不按照图纸施工等,依法依规处置。
(三)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覆土前竣工测量及成果移交。各类管线监督部门,应重点查验管线建设单位是否完成竣工测量。
(四)市内三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限额以下地下管线工程的过程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
(五)供电公司对权限范围内电网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并及时移交工程档案。
(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相关部门(单位)移交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管线覆土前未进行竣工测量等违法线索依法查处。
各相关部门对于网格化监管体系发现的违法的地下管线工程,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七)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加强行业监管,督促企业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内三区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青岛供电公司
三、强化竣工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对于已完成竣工测绘、形成竣工图等具备受理条件的工程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严格查验档案验收意见,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管线变化信息资料的接收工作,及时将接收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各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内三区行政审批局
其他区(市)要参照市级工作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协同联动,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数据及时动态更新。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2026年3月6日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cxjsj1/cxjsj35/202603/t20260310_105364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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