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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京昱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州市京昱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0256678E

2025年6月2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单位对你单位参建的番禺区广地花园一期L-3、L-4栋,L-5栋,L-6栋及DX-2地下车库项目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该项目起重机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7月1日经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该项目1#塔式起重机附墙样式与方案不符,危大工程未按方案施工等问题隐患确实存在。以上事实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州运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6〕1号),你单位2月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5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71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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