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可靠,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河北省建筑质量责任书》。
第一条 建筑主体责任
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及其委托的建设单位承担建筑主体责任,要求其合理规划、科学设计、严格施工、全面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条 设计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并符合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承担设计质量的责任。
第三条 施工责任
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四条 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 监督责任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严格审核建筑工程相关资料,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六条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责任书规定,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不达标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 其他规定
本责任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书进行修订和补充。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方应当共同努力,认真履行责任,共同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