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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全文

上传时间:2024-07-31 10:51:18文件大小:10-20K作者:投稿用户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规定,针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和标准,以便于政府、业主、合作伙伴等相关方面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建筑企业的实力和能力。以下是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把握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促进建筑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标准涉及的名词和定义: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建筑施工企业:指专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铁路、公路、水利、港口、航道、机场、畜牧养殖、园林、广播电视、体育场馆等特种工程施工企业。

第二章 特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 特级建筑施工企业是担负国家重点工程、国外工程或地区性重点工程的建设任务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特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单项工程造价不少于人民币四亿元;

(三)具有承担核电工程、跨海大桥、高速公路、特殊地质构造或工程等复杂工程的经验;

(四)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建造师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五,具有出色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五)建有工程科技研究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或具有独立的产品研发机构,并在国内外有良好的知名度和口碑;

(六)业绩、信誉良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工程安全事故;

(七)会定期外部的审计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开审计报告。

第三章 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第五条 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是担负较大规模工程建设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两千万元以上;

(二)单项工程造价不少于人民币一亿元;

(三)具有承担较大规模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河海工程、复杂工程等方面的经验;

(四)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建造师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具有出色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五)建有先进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产品研发机构,并具有独立的技术、品牌或产品;

(六)业绩、信誉良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工程安全事故;

(七)会定期外部的审计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开审计报告。

第四章 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第六条 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是担负一般规模工程建设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二)单项工程造价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具有承担一般规模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河海工程等方面的经验;

(四)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建造师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具有出色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

(五)具有独立承揽工程的能力;

(六)业绩、信誉良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工程安全事故;

(七)会定期外部的审计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开审计报告。

第五章 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第七条 三级建筑施工企业是承建小型工程和一般的建筑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单项工程造价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具有承担小型工程和一般建筑施工任务的经验;

(四)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建造师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具有出色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

(五)具有独立承揽工程的能力;

(六)业绩、信誉良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工程安全事故;

(七)会定期外部的审计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开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科学管理和技术水平,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水平,提高工程创新能力。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政府指导、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采取逐级审核和逐级授权制度,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后,方可颁发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形式、内容和管理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和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本标准解释权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以上是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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