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筑间距规范
中山市建筑间距规范是中山市为规范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保障城市通风、采光、消防安全、交通以及防止建筑物之间相互遮挡等方面而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该规范结合中山市的地理气候特点和城市发展实际,对不同类型、不同高度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做出了明确规定,是中山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中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间距,保障城市通风、采光、消防安全、交通以及防止建筑物之间相互遮挡,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其他建筑。
1.3 编制依据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主要借鉴了以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广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东省民用建筑设计标准》
1.4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建筑间距: 相邻建筑物外墙面、阳台或挑檐之间的水平距离。
日照间距: 为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
防火间距: 为防止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到相邻建筑物而确定的最小安全距离。
通风间距: 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空气流通,创造良好卫生环境而确定的最小距离。
二、建筑间距的确定
2.1 一般规定
建筑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日照、防火、通风、交通、噪声控制、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的计算,应以建筑物外墙面、阳台或挑檐为准。
当建筑物设置阳台、挑檐、雨篷等突出外墙面的构件时,其突出长度超过1.5m,且突出宽度超过2.1m时,应按其突出部分计算间距。
建筑物之间有道路、绿地、河流等分隔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2 日照间距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18)的规定。
非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但应保证相邻建筑的室内采光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较低要求。
2.3 防火间距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
当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卷帘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4 通风间距
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体量、朝向、间距、当地主导风向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室内通风换气要求。
高层建筑与低层建筑之间的通风间距,应适当加大。
2.5 其他间距要求
建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
建筑物与地下管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建筑物与高压线、变电站、加油站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3.1 旧城改造
在旧城改造中,对难以完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建筑间距,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建筑高度、设置防火设施、改善通风条件等措施,以满足基本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3.2 特殊建筑
对特殊用途的建筑,如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仓储建筑等,其建筑间距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3 其他
本规范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附则
4.1 本规范鼓励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建筑布局、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等措施,合理减少建筑间距,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2 本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中山市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注:
本文仅供借鉴,具体规定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本文中的部分内容借鉴了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范,并结合中山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