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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北海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工作措施的通知

北建施〔2024〕305号

市市政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市政交通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海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31日

北海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工作措施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适用范围

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第三方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措施规定。

本措施所称第三方施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等设施(以下简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或者其他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二、职责分工

(一)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巡查维护,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现场监护的规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涉及燃气管道的第三方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完善本单位防范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的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督导检查责任落实情况;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人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小区内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能及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工程项目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全覆盖排查,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加强巡查;督促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时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人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小区内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施工开挖前必须明确燃气管道的走向、埋深、材质等详细信息,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等违法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三)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据燃气相关专项规划对涉燃气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在办理涉燃气管道安全的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时,确保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安全间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规范要求。

(四)行政审批部门:要在核发施工许可证阶段确认该工程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是否有地下燃气管道,如有涉及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表明;要及时推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信息至燃气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部门,确保信息互联互通、真实准确。

(五)执法部门:要落实巡查责任,要加强组织开展辖区内在建项目、物业小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公布申办地下燃气管道咨询、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办事流程和受理要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详细、准确、完整的燃气管道资料,共同编制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签订三方监护协议;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做好燃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警示标志,加强第三方施工期间巡查频次和力度,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落实专人监护规定,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七)物业服务人: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燃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应予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

三、施工保护

(一)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堆放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其他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5.擅自进行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

6.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

7.其他损坏燃气管道或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二)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2.燃气管道查询资料、保护范围、保护要求;

3.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关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措施、设备要求;

4.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

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第三方施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人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1.建设单位

(1)向项目片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2)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要组织勘察、施工等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予以配合。

(3)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2.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要邀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形成纪要。

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书面咨询1个工作日内,函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道。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在接到咨询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书,对照咨询范围告知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2)出具的咨询意见书要明确办理咨询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咨询范围、咨询意见有效期及注意事项。提供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要明确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

(3)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要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配合设计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对现场管道走向、埋深等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标识。

(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提供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宣贯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剖析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4.物业服务人

(1)对小区内开展维修、改造、建设等施工作业时,应遵循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落实施工过程中保护燃气管道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燃气管道安全。

(2)开工前,应书面咨询管道燃气企业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同时,需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备小区路面、庭院施工开挖信息,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施工过程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3)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署《施工现场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将施工范围、工期、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告知燃气企业。

(四)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人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1.建设单位

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施工单位

(1)建立每次施工动土确认制度,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施工现场告示牌要明晰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2)结合图纸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交底,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确认。

(3)结合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施工前要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钻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签字确认。

(4)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需提前48小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5)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6)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或其他原因,超出地下燃气管道咨询范围,超过咨询意见有效期,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要通知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燃气管线咨询手续和签订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7)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3.监理单位

施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中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要委派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时,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增强巡线队伍,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措施交底和安全宣传工作。

(2)指定专人做好市政破路信息收集和登记,及时传达到企业内部管线运行部门,巡线人员要对照做好重点巡查,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要调整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燃气管道和管道阀门巡查周期不少于一天1次。

(3)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临时警示标识,完善施工告示牌。

(4)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要求时,要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监护。通报信息要保留记录,监护内容、过程、问题处置等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形成闭环管理。

(5)巡查发现未办理地下燃气管道咨询、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要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安全隐患通知单;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安全隐患通知单的,巡线人员要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盯守现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要报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物业服务人

(1)必须通知燃气企业监护人员到场,严禁现场无燃气企业监护人员私自开挖。督促施工人员听从燃气企业现场监护人员指挥,要求停止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2)监督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燃气设施保护协议》,按共同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四、日常巡查巡检和应急处置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巡查巡检制度,开展燃气管道隐患排查,强化日常巡查。对巡检中发现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要提高巡查频次;对巡检中发现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未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等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人要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燃气管道损坏事故,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管道燃气企业、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燃气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物业服务人要立即向燃气企业报告或报警,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按指令撤出现场或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和赔偿等善后工作;严禁漏报、迟报和瞒报,严禁隐瞒、覆盖被损坏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向消防救援、燃气、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要听从指挥,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完成抢修工作。

附件:1.北海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检查表

2.北海市物业管理区域内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检查表

文件下载:

附件1.北海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检查表.et
附件2.北海市物业管理区域内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检查表.xls

 

原文地址: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zfhcxjsj/tzgg_54/t188012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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